经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投通过生效,2020年7月1日经全民公投修宪。

我们,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被命运连接在一起, 为了保障人权与自由,国民间的和平与和谐, 维护国家统一, 在普遍公认的平等权利和人民自决原则的基础上,缅怀我们的祖先,他们将对祖国的热爱和尊重,对善良和正义的信仰传递给了我们,恢复俄罗斯的主权国家地位,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侵犯性,努力确保俄罗斯的福祉和繁荣,基于对自己的祖国对当代和子孙后代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员,接受《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章

第一

第一条

1. 俄罗斯联邦 — 俄罗斯是一个实行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国家。

2. 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这两个称呼是等同的.

第二条

人与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守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第三条

1. 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承担者和权力的唯一来源是多民族的人民。

2. 人民应直接以及通过国家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行使权力。

3. 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直接体现。

4. 任何人不得在俄罗斯联邦僭取权力。根据联邦法律,将对夺权或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四条

1. 俄罗斯联邦的主权涵盖其全部领土。

2. 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 俄罗斯联邦应确保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 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这些平等的联邦主体构成。

2. 共和国拥有自己的宪法和立法机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基本法规及立法机构。

3. 俄罗斯联邦的制度设计是基于国家完整性,国家机关统一性,俄罗斯联邦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与自决权设计的。

4.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各个联邦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第六条

1. 俄罗斯联邦的公民身份是根据联邦法律获取或废止的,不论获取依据如何,在法律上平等。

2. 每一位俄罗斯联邦的公民拥有基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所给予的平等自由权利与责任。

3. 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身的国民权,及改变自己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 俄罗斯联邦 – 是一个社会国家,制定政策应该以创造各种条件,保障人民的生活及人的自由发展为根本。

2. 在俄罗斯联邦,劳动和人民健康受到保护,通过设立最低工资保障,提供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各种国家支持,发展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国家养老金、津贴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

第八条

1.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保障经济活动市场的统一性, 商品,服务,和货币, 竞争的支持,自由的经济活动。

2.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私人财产,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其他类型的财产都受到承认及保护。

第九条

1.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应该用于该土地上人民的生活与各种活动。

2. 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处在个人,国有,集体和其他类型的产权之下。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1.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组成。

2. 俄罗斯联邦的各个联邦主体的行政权力由设立的权力机关行使。

3. 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责任,由宪法,联邦条约,及其他权责条约划定。

第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境内承认,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权限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地方自治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

第十三条

1. 俄罗斯联邦境内承认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

2. 没有任何意识形态会被确立为国家的或者强制的。

3. 俄罗斯联邦境内承认政治制度的多样性以及多党制度。

4. 在法律面前各种社会团体是平等的。

5. 禁止成立以暴力破坏宪法制度,破坏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性,威胁国家安全,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宗教仇恨为目标的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1. 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信仰不得成为国教或强制性信仰。

2. 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条

1.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所有领土生效并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力。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其他法律法规不应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

2. 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官员,国民及各种组织都应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及其他法律。

3. 各种法律必须公开公布,未公开的法律不得使用。任何涉及国民权利义务自由的法律文件,在没有公示之前不得使用。

4.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也视为法律系统的一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与国内通行法律不同,则适用国际条约。

第十六条

1. 本章的宪法条款规定的是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基础,除非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否则不得修改。

2. 本宪法的任一其他条款,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矛盾。

第二节 国民与人权以及自由

第十七条

1.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承认并保障基于国际公约及俄罗斯现行宪法的人权与自由。

2. 人自出生便拥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可被剥夺

3. 行使权利与自由时不得侵犯别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八条

国民的权利和自由对于法律有直接的效力与意义,它们决定了法律的制定及并通过法律保障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运行。

第十九条

1. 所有人在法律前一律平等。

2. 国家保障所有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因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出生地、身份、对宗教的态度而有所区别。禁止以任何形式(包括社会、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的原因)限制国民的权利。

3. 男性与女性拥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与自由。

第二十条

1. 每个人都拥有生存权。

2. 在取消死刑之前,联邦法律可以规定死刑作为严重危害生命的罪行的例外性惩罚措施,但是需要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法庭审理之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1. 国家保护每个人的尊严,任何理由下不得侵犯贬低人的尊严。

2.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暴力审讯及其他侮辱人格的惩罚。 没有本人的自愿同意,任何人不得被用于医学、科学及其他实验。

第二十二条

1. 每个人享有自由和不受侵犯的人身权利。

2. 逮捕,拘留和羁押只能通过法院的裁决进行。 在法院裁决前,任何人不能被拘留超过48小时。.

第二十三条

1. 每个人的生存权,个人及其家庭的隐私权不可侵犯,也有保护自己名声的权利。

2. 每个人都享有信息,电话交流,邮政,电报等信息的隐私权。 要限制这些权利必须通过法庭裁定。

第二十四条

1.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收集,存储,及公布他人的生活信息。

2. 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官员有义务确保每个人能够查询直接涉及自己权利及自由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可侵犯。 除非在联邦法律的规定下或法院判决裁定下,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居住者意愿擅自进入住宅。

第二十六条

1. 每个人都有权表明和确定自己的民族归属。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要求表明和确定自己得民族归属。

2. 每个人都有权使用自己得母语,也可自由选择自己交流,沟通,教育,创作的语言。

第二十七条

1. 每个合法居留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可以自由选择及迁徙居住地。

2. 每个人都有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国民有权不受阻碍的回到俄罗斯联邦。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人都享有宗教和信仰的自由,包括个人与他人共同信奉或者不信奉宗教的权利,也有自由选择和传播宗教信仰的权利,并有按照宗教信仰生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 每个人都被保障拥有思想及言论自由的权利。

2. 禁止宣传或鼓动引发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和敌意的行为。禁止宣扬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性。

3.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被迫放弃这些意见和信念。

4. 每个人都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自由寻找、获取、传递、制作和传播信息。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范围由联邦法律规定。

5. 保障大众传媒自由。禁止审查制度。

 第三十条

1. 每个人都有权结社,包括创建工会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公共社团活动的自由受到保障。

2.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加入任何社团或继续留在其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国民有权在不携带武器的情况下和平集会,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纠察。

第三十二条

1.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2.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参与全民公决。

3. 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因法院判决被监禁的公民无权选举或被选举。

4. 俄罗斯联邦国民有平等进入国家公务员系统的权利。

5. 俄罗斯联邦国民有权参与司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亲自或以个人或集体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交诉求。

第三十四条

1.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运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创业及其他未被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

2. 禁止旨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 私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财产,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置财产。

3.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依据法院判决。为国家需要强制征用财产时,必须在事前提供等价补偿。

4. 继承权受到保障。

第三十六条

1. 公民及其团体有权拥有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2. 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可自由占有、使用和处置这些资源,但前提是不损害环境且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3. 土地使用的条件和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1. 劳动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职业和劳动种类。

2. 禁止强迫劳动。

3. 每个人都有权在符合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劳动环境中工作,获得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受任何歧视,并有权获得免于失业的保护。

4. 承认个人和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并可使用联邦法律规定的解决方式,包括罢工权。

5. 每个人都有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员工享有联邦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带薪年假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1. 父母及儿童,家庭受到国家保护。

2. 照顾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年满18岁的有劳动能力子女有义务照顾无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 每个人在年老、疾病、残疾、丧失主要劳动力、抚养子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均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 国家养老金和社会福利由法律规定。

3. 鼓励自愿社会保险、创建额外的社会保障形式以及慈善活动。

第四十条

1.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住房。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住房。

2. 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房建设,为实现住房权创造条件。

3. 对于低收入者及其他法律规定的需要住房的公民,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从国家、地方或其他住房基金中免费或以可负担的费用提供住房。

第四十一条

1.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健康保护和医疗服务。在国家和地方医疗机构中,公民可通过相应预算、保险金及其他收入来源免费获得医疗服务。

2. 俄罗斯联邦资助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的联邦项目,采取措施发展国家、地方和私营医疗体系,鼓励促进人体健康、体育运动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和卫生防疫福祉的活动。

3. 官员隐瞒威胁人民生命和健康的事实及情况,将根据联邦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良好的环境、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因环境违法行为对其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

第四十四条

1. 每个人都拥有教育权。

2. 在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及企业中,学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保障普及和免费。

3. 每个人都有权在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及企业中,通过竞争方式免费获得高等教育。

4. 基础普通教育是强制性的。父母或其替代者有责任确保子女接受基础普通教育。

5. 俄罗斯联邦制定联邦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多种教育形式和自学。

第四十四条

1. 每个人都享有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及其他形式创作和教学的自由。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2. 每个人都有权参与文化生活,使用文化设施,接触文化价值。

3. 每个人都有义务关心历史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爱护历史和文化纪念物。

第四十五条

1. 俄罗斯联邦保障对公民和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国家保护。

2. 每个人都有权以法律未禁止的一切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条

1. 每个人都享有对其权利和自由的司法保护。

2. 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共团体及官员的决定和行为(或不作为)可向法院提起上诉。

3. 如果国内所有法律救济手段已用尽,每个人都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向国际人权保护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1.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在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和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

2. 被控犯罪的被告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由陪审团参与的法院审理其案件。

第四十八条

1.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免费提供。

2. 每个被拘留、羁押或被控犯罪的人,自被拘留、羁押或被指控之时起,有权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 每个被控犯罪的人在依法通过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明其罪行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立之前,均应视为无罪。

2. 被告无义务证明自己的无罪。

3. 对被告罪行的不可消除的疑问应解释为有利于被告。

第五十条

1.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被再次定罪。

2. 在司法过程中,禁止使用违反联邦法律获得的证据。

3. 每个被定罪的罪犯有权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请求上级法院复审判决,并有权请求赦免或减轻处罚。

第五十一条

1. 任何人无义务对自己、配偶或联邦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作不利证言。

2. 联邦法律可规定免除作证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受害人因犯罪或权力滥用而受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确保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和对所受损害的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国家对因国家机关或其官员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

第五十四条

1. 确立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追溯力。

2. 任何人不得因在行为发生时未被认定为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相关责任被取消或减轻,则适用新法律。

第五十五条

1. 俄罗斯联邦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贬低其他公认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2. 俄罗斯联邦不得颁布取消或贬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法律。

3. 人权和公民权利只能通过联邦法律在必要范围内受到限制,以保护宪法制度基础、道德、健康、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确保国家防御和安全。

第五十六条

1. 在紧急状态下,为确保公民安全和保护宪法制度,可根据联邦宪法法律规定对权利和自由设置特定限制,并明确其范围和期限。

2. 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特定地区引入紧急状态,需根据联邦宪法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进行。

3.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1款)、第24条、第28条、第34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第46条至第54条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受到限制。

第五十七条

每个人都有义务缴纳依法规定的税费。设立新税或恶化纳税人处境的法律不具追溯力。

第五十八条

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资源。

第五十九条

1. 保护国家是每个俄罗斯公民应尽的义务。

2. 俄罗斯公民有根据联邦法律参军的义务。

3. 如果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信仰或宗教与服兵役相冲突,以及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权以替代性民事义务代替兵役。

第六十条

俄罗斯公民从18岁开始成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第六十一条

1. 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或引渡到其他国家。

2. 俄罗斯联邦应保证其公民在境外受到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 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公民可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外国公民身份不会减少其权利和自由,也不会免除其俄罗斯公民身份所产生的义务,除非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3.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平等的权利并承担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平等的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 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政治庇护。

2. 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将因政治信仰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未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迫害的人引渡到其他国家。被指控犯罪的人的引渡以及被定罪人在其他国家服刑的移交应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规定构成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除非依照本《宪法》规定的程序,否则不得更改。

第三节. 联邦制度的构成

第六十五条

1. 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包括

阿尔泰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布里亚特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顿涅茨克人民 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共和国、卡拉恰伊-切尔克斯 共和国、卡累利阿共和国、科米共和国、克里米亚共和国、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马里埃 尔共和国、莫尔多维亚共和国、 克里米亚共和国、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马里埃尔共和国、莫尔多维亚共和国、萨哈共和国(雅库特)、北奥塞梯-阿拉尼亚共和国、鞑靼斯坦共和国(鞑靼斯坦)、季瓦共和国、乌德穆尔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车臣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楚瓦什;

阿尔泰边疆区、堪察加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彼尔姆边疆区、滨海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后贝加尔边疆区;

阿穆尔州、阿尔汉格尔斯克州、阿斯特拉罕州、别尔哥罗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尔州、伏尔加格勒州、沃洛格达州、沃罗涅日州、扎波罗热州、伊万诺沃州、伊尔库茨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卡卢加州、克麦罗沃州 – 库兹巴斯州、基洛夫州、科斯特罗马州、库尔干州、库尔干州、库尔斯克州、列宁格勒州、利佩茨克州、马加丹州、莫斯科州、 摩尔曼斯克州、下诺夫哥罗德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奥伦堡州、奥廖尔州、奔萨州、普斯科夫州、罗斯托夫州、梁赞州、萨马拉州、萨拉托夫州、萨哈林州、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斯摩棱斯克州、坦波夫州、特维尔州、托木斯克州、图拉州、秋明州、乌里扬诺夫斯克州、赫尔松州、车里雅宾斯克州、雅罗斯拉夫尔州;

莫斯科、圣彼得堡、塞瓦斯托波尔–联邦重要城市;

犹太自治州;

涅涅茨自治区、汉特-曼西自治区-尤格拉、楚科奇自治区、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

2. 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内组建新主体应按照联邦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1. 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确定。

2. 边疆区、州、联邦重要城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立法(代表)机构通过的边疆区、州、联邦重要城市、自治州、自治区宪章确定。

3. 根据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建议,可以通过关于自治州、自治县的联邦法律。

4. 隶属于区或州的自治州之间的关系可由联邦法律以及自治州的州政府与区或州的州政府之间的协议来调节。

5.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可根据联邦宪法法律,经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 同意予以改变。

第六十七条

1. 俄罗斯联邦领土应包括其组成实体的领土、内水和领海及其上空。可根据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建立联邦领土。联邦领土内的公共权力组织由上述联邦法律确定。

2. 俄罗斯联邦根据联邦法律和国际法准则确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 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行使管辖权。

2.1. 俄罗斯联邦应确保捍卫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允许采取旨在割让俄罗斯联邦部分领土的行动(划定、标定和重新标定俄罗斯联邦与邻国的国家边界除外),也不允许呼吁采取此类行动。

3.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改变。

第六十七附一条

1. 俄罗斯联邦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其领土上的合法继承者,也是苏维埃社会 主义共和国联盟在加入国际组织及其机构、参加国际条约,以及在国际条约规定的苏维埃 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义务和资产方面的合法继承者(法定继承人)。

2. 俄罗斯联邦因数千年的历史而团结在一起,保留着祖先的记忆,他们将理想和对 上帝的信仰传给了我们,俄罗斯国家的发展具有连续性,俄罗斯联邦承认历史上确立的国家统一。

3. 俄罗斯联邦缅怀祖国捍卫者,确保保护历史真相。不允许贬低人民保卫祖国壮举的意义。

4. 儿童是俄罗斯国策的重中之重。国家为儿童的精神、道德、智力和身体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公民意识和尊敬长辈的品质。国家在确保家庭教育优先的同时,还承担父母对无人照管儿童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1. 俄罗斯联邦全境的国语应为俄语,作为俄罗斯联邦平等民族多民族联盟成员的建国民族的语言。

2. 各共和国有权确定自己的国语。在各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机构中,它们应与俄罗斯联邦国语一起使用。

3. 俄罗斯联邦应保障其所有民族保留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并为学习和发展本民族语言创造条件。

4. 俄罗斯联邦的文化是多民族人民的独特遗产。国家应支持和保护文化。

第六十九条

1. 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保障土著少数民族的权利。

2. 国家应保护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和族裔社区的文化特性,保障民族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

3. 俄罗斯联邦应支持生活在国外的同胞行使其权利,确保保护他们的利益和维护全俄 罗斯的文化特性。

第七十条

1. 俄罗斯联邦国旗、国徽和国歌及其说明和正式使用程序由联邦宪法法律规定。

2. 俄罗斯联邦首都为莫斯科市。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确定。某些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永久居住地可以是联邦宪法法律确定的另一个城市。

第七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的管辖权包括

а) 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监督其遵守情况;

б) 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和领土;

в) 规范和保护人权、公民权利和自由;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规范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

г) 公共权力的组织;联邦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体系的建立,其组织和活动程 序;联邦国家权力机构的组建;

д) 联邦国家财产及其管理

е) 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生态、科学、技术、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领域的联邦政策和联邦方案的基础;为医疗保健系统、抚养和教育系统(包括继续教育)建立统一的法律基础;

ж) 建立单一市场的法律基础;金融、货币、信贷、海关监管、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基础;联邦经济服务,包括联邦银行;

з) 联邦预算;联邦税收;联邦地区发展基金;

и) 联邦能源系统、核能、裂变材料;联邦运输、通信、信息、信息技术和通信;空间活动;

к) 俄罗斯联邦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

л) 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关系;

м) 国防与安全;国防生产;确定武器、弹药、军事装备和其他军事财产的买卖程序; 有毒物质、麻醉药品的生产及其使用程序;在信息技术应用、数字数据流通方面确保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安全;

н) 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和防卫;

о) 司法系统;检察官办公室;刑事和刑罚执行立法;大赦和特赦;民事立法;程序立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п) 联邦法律冲突;

р) 计量服务、标准、测量标准、公制和时间计算;大地测量和制图;地理物体 名称;气象服务;官方统计和会计;

с)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

т) 联邦公共服务;确定填补国家和市政职位、国家和市政服务职位的限制,包括与持有外国公民身份或居留证或其他确认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境内永久居留权的文件有关的限制,以及与在外国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保存现金和贵重物品有关的限制,以及与在外国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有关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

1.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共同管辖权包括

а) 确保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州、联邦重要城市、自治州、自治县的宪章、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令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б) 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确保合法性、法律和秩序、 公共安全;边境地区的制度;

в) 土地、底土、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和处置问题;

г) 国家财产的划界;

д) 自然管理;农业;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受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地;历史和文化古迹的保护;

е) 培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和青年政策等一般问题;

ж) 协调卫生保健问题,包括确保提供方便和优质的医疗服务,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健康的生活方式创造条件,形成公民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的文化;社会保护,包括社会保障;

ж.1) 保护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保护作为男女结合体的婚姻制度;为儿童在家庭中 得到体面的抚养和成年子女履行照顾父母的义务创造条件;

з) 采取措施抗击和消除灾难、自然灾害和流行病的后果;

и) 确定俄罗斯联邦税费的一般原则;

к) 行政、管理和程序、劳动、家庭、住房、土地、水、林业、底土和环境保护立法;

л) 司法和执法机构人员;宣传、公证处;

м) 保护少数民族社区的祖先居住地和传统生活方式;

н) 制定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系统组织的一般原则;

о) 协调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际和对外经济关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2.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重要城市、自治州和自治区。

第七十三条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和俄罗斯联邦对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权力范围之外,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全部国家权力。

第七十四条

1. 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不允许设立海关边界、关税、税款以及任何其他阻碍货物、服务和资金自由流动的障碍。

2. 为确保安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和文化价值,可根据联邦法律对货物和服务的流动实行限制。

第七十五条

1.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单位为卢布。货币发行只能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引进和发行其他货币。

2. 保护和确保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它独立于其他政府机构履行这一职能。

3. 向联邦预算征税的制度以及俄罗斯联邦税费的一般原则由联邦法律确定。

4. 国家贷款应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发放,并应在自愿基础上提供。

5. 俄罗斯联邦应尊重公民的劳动并确保其权利得到保护。国家应保证最低工资不低于整个俄罗斯联邦健全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6. 俄罗斯联邦应在普遍、公正和代际团结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公民养老金制度, 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应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至少每年一次对养老金进行指数化。

7. 俄罗斯联邦应根据联邦法律保障强制性社会保险、对公民的定向社会支助以及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付款的指数化。

第七十五附一条

俄罗斯联邦应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公民福利的改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信任、公民尊严的保护和对劳动者人格的尊重、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社会伙伴关系、经济、政治和社会团结创造条件。

第七十六条

1. 应就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内的主题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直接效力的联邦法律。

2. 对于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问题,应颁布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根据联邦法律和法律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法令。

3. 联邦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法律相抵触。

4.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联合管辖范围之外,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重要城市、自治州和自治县应实行自己的法律调节,包括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令。

5.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令不得与根据本条第一和第二部分通过的联邦法律相抵触。当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颁布的其他法令相抵触时,应适用联邦法律。

6. 如果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本条第四部分颁布的规范性法令相抵触,则适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性法令。

第七十七条

1. 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重要城市、自治州、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应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组织的一般原则独立建立。

2.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和俄罗斯联邦对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权力范围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应形成统一的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体系。

3.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官员(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领导人)可以是年满 30 岁、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没有外国国籍或居留证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境内享有永久居留权的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官员(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 关领导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联邦法律可规定对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官员(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构负责人)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八条

1. 联邦行政当局为行使其权力,可设立其领土机构并任命适当的官员。

2. 在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可根据与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将其部分权力移交给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行使。

3.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可根据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将其部分权力委托给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

4. 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确保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全境行使权力。

5. 联邦国家机构领导人可以是年满 30 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且不具有外国国籍或居留证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在外国领土永久居留的文件。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联邦国家机关领导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和持有账户(存款)以及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七十九条

在不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且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秩序基础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可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参加国家间组织并向其移交部分权力。国家间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条款通过的决定在其解释上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予执行。

第七十九条附一条

俄罗斯联邦应采取措施维护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确保各国和各国人民和平共处,防止干涉国家内政。

第四节. 俄罗斯联邦总统

第八十条

1. 俄罗斯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2.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者。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总统应采取措施保护俄罗斯联邦的主权、独立和国家完整,维护国内和平与和谐,确保构成统一公共权力体系的各机构协调运作和相互作用。

3. 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对内和对外政策的主要方向。

4. 俄罗斯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第八十一条

1. 俄罗斯联邦总统由俄罗斯联邦公民在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任期六年。

2. 年龄不小于 35 岁、在俄罗斯联邦永久居住至少 25 年、不拥有也从未拥有过外国国籍或居留证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领土上永久居留权的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当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总统候选人无外国国籍的要求不适用于曾拥有根据联邦宪法法律被接纳为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或其一部分的国籍,并在被接纳为俄罗斯联邦的国家领土或被接纳为俄 罗斯联邦的国家的一部分领土上永久居住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得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3. 同一人不得连任两届以上俄罗斯联邦总统。

3.1.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1 条第 3 部分关于限制同一人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任期次数的规定适用于曾担任和/或正在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人,但不考虑其在引入相关限制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生效时担任和/或正在担任该职务的任期次数,也不排除其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可能性。

4.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八十二条

1. 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时应向人民宣誓如下

“我宣誓,在行使俄罗斯联邦总统权力时,尊重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遵守和保护俄罗斯联邦宪法,保护国家主权和独立、安全和完整,忠实地为人民服务”。

2. 宣誓应在庄严的气氛中进行,并有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国家杜马代表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在场。

第八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应

.а) 任命国家杜马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提议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并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职务;

б) 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进行全面管理;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б.1)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建议,批准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结构并对其进行修改;在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结构中,确定其活动由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的机构和其活动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领导的机构。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职务,新任命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不得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交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结构的建议;

в) 就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辞职做出决定;

в.1) 接受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以及其活动受俄罗斯联邦总统监督的联邦行政机构领导人的辞职;

г) 向国家杜马提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候选人;向国家杜马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问题;

д) 任命国家杜马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候选人(本条 “д.1 ”款规定的联邦部长除外)并解除其职务;

д.1) 在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任命负责国防、国家安全、内政、司法、外交、预防紧急情况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以及公共安全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领导人(包括联邦部长),并解除其职务;

е) 向联邦委员会提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人选;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

е.1) 在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罢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检察官、相当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检察官的军事和其他专门检察院检察官;任命和罢免联邦法律规定了此类任命和罢免程序的其他检察官;

е.2) 任命和罢免联邦委员会中的俄罗斯联邦代表;

е.3) 根据联邦宪法法律,向联邦委员会提交终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 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俄罗斯 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权力的建议;

根据联邦宪法法律,向联邦委员会提交终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权力的建议;

根据联邦宪法法律,向联邦委员会提交终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俄罗斯 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权力的建议。

е.4) 向联邦委员会提交会计院院长候选人和会计院审计员总数一半的任命人选;向国家杜马提交会计院副院长候选人和会计院审计员总数一半的任命人选;

е.5) 组建俄罗斯联邦国务委员会,以确保公共权力机构的协调运作和互动,确定俄罗斯联邦内政外交政策的主要方向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方向;俄罗斯联邦国务委员会的地位由联邦法律确定;

ж) 组建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以协助国家元首在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国家利益和安 全问题上行使权力,维护国内和平与和谐,保护俄罗斯联邦主权、独立和国家完整,防 止内部和外部威胁;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由国家元首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的地位由联邦法律确定;

з) 批准俄罗斯联邦的军事理论;

и) 组建俄罗斯联邦总统行政机构,以确保总统权力的实现;

к) 任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全权代表;

л) 任命和罢免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司令部;

м) 在与联邦会议两院相关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罢免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第八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应

а)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召集国家杜马选举;

б)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情况和程序解散国家杜马;

в) 根据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全民公决;

г) 向国家杜马提交法律草案;

д) 签署和颁布联邦法律

е) 每年向联邦会议提交关于国家形势和国家内外政策主要方向的咨文。

第八十五条

1.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通过调解程序解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争端。在无法达成一致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他可将争端提交相关法院解决。

2. 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行政权力机关的行为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 律、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或侵犯人权、公民权利和自由时中止这些行为,直至相关法院解决问 题。

第八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应

а) 指导俄罗斯联邦的外交政策;

б) 谈判并签署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в) 签署批准书

г) 接受委派给他的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和召回函。

第八十七条

1. 罗斯联邦总统为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

2. 在俄罗斯联邦遭受侵略或面临直接侵略威胁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宣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某些地区实行戒严,并立即通知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3. 戒严制度由联邦宪法法律确定。

第八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应根据联邦宪法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俄罗斯联邦境内或某些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立即通知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第八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应

а) 解决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和给予政治庇护的问题;

б) 授予俄罗斯联邦国家奖、俄罗斯联邦荣誉称号、最高军衔和最高特级军衔;

в) 批准赦免。

第九十条

1. 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法令和命令。

2.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和命令对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约束力。

3.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享有豁免权。

第九十二条

1. 俄罗斯联邦总统自宣誓就职时起开始行使权力,自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宣誓就职时起任期届满时停止行使权力。

2. 俄罗斯联邦总统辞职、因健康原因长期无法行使职权或被免职时,将提前停止行使职权。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应在提前终止行使职权后三个月内举行。

3. 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无法履行其职责的所有情况下,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临时履行其职责。俄罗斯联邦代理总统无权解散国家杜马、任命全民公决以及提出修改和修订《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的建议。

第九十二条附一条

1. 因任期届满、提前辞职或因健康状况不佳持续无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停止行使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享有豁免权。

2. 对因任期届满、提前辞职或因健康原因长期无法行使权力而停止行使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其他保障由联邦法律规定。

3.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93 条规定的程序,可剥夺不再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豁免权。

第九十三条

1. 只有根据国家杜马提出的叛国罪或其他严重罪行的指控,并经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行为(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停止行使职权)存在犯罪迹象,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认定,联邦委员会才能解除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并剥夺停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豁免权。

2. 国家杜马提出指控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解除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或剥夺停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豁免权的决定,应分别由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和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至少应由三分之一的国家杜马代表提出,并有国家杜马成立的特别委员会的结论。

3. 联邦委员会关于解除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剥夺停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豁免权的决定应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后三个月内通过。如果联邦委员会的决定未在此期限内通过,对俄罗斯联邦总统、停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应被视为已被驳回。

第五节. 联邦会议

第九十四条

联邦会议即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和立法机构。

第九十五条

1. 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

2. 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组成。联邦委员会应包括

а) 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的两名代表:国家权力的立法(代表)机构和执行机 构各一名代表–任期为相关机构的任期;

б) 因任期届满或提前辞职而停止行使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终身制。因任期届满或提前辞职而不再行使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拒绝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的权力;

в) 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的俄罗斯联邦代表不超过 30 名,其中终身任命的不超过 7 名。

3. 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的总人数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65 条所列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代表人数以及本条第 2 部分 “б ”和 “в ”段规定的行使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权力的人数确定。

4. 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可以是年满 30 岁、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且不具 有外国公民身份或居住证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境内享有长期居住权的文件。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俄罗斯联邦参议员不得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5. 在国家和公共活动领域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可被任命为联邦委员会中的俄罗斯联邦代表,终身行使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的权力。

6. 联邦委员会中的俄罗斯联邦代表(行使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终身权力的俄罗斯联邦代表除外)任期为六年。

7. 国家杜马由 450 名代表组成。

第九十六条

1. 国家杜马任期五年。

2. 联邦委员会的组成程序和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1. 年满 21 周岁、有权参加选举、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无外国国籍、无居留证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境内享有长期居住权的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当选为国家杜马代表。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杜马代表不得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2. 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国家杜马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代表。

3. 国家杜马的议员以专业的全职方式工作。 国家杜马的议员不得在国家服务中任职,也不得从事其他有偿活动,除了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活动。

第九十八条

1. 俄罗斯联邦的参议员和国家杜马的代表在其任期内享有不可侵犯性。  俄罗斯联邦的参议员和国家杜马的代表在其任期内享有不受侵犯的特权。 他们不得被拘留、逮捕、搜查,除非在犯罪现场被拘留,也不得被进行个人搜查,除非联邦法律规定为保障他人安全的情况。

2. 关于剥夺豁免权的问题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请联邦议会的相应院会决定。

第九十九条

1. 联邦议会是一个常设机构。

2. 国家杜马在选举后的第三十天召开第一次会议。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在此期限之前召集国家杜马会议。

3. 第一届国家杜马的第一次会议由年长的议员主持。

4. 自新一届国家杜马开始工作之日起,前一届国家杜马的职权终止。

第一百条

1.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召开会议。

2.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会议是公开的。 在议会规程规定的情况下,议会有权举行闭门会议。

3. 两院可以联合召开会议,听取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讲话。

第一百零一条

1. 联邦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举联邦委员会主席及其副主席。 国家杜马从其成员中选举国家杜马主席及其副主席。

2. 联邦委员会主席及其副主席、国家杜马主席及其副主席主持会议并管理议会的内部事务。

3.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设立各自的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举行议会听证会。

4. 两院都可以制定自己的章程,并决定其内部事务的管理问题。

5. 为了对联邦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设立审计院,其组成和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1. 联邦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а) 批准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变更;

б) 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施戒严令的法令;

в) 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施紧急状态的法令;

г) 决定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以外使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可能性问题;

д) 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的任命;

е) 俄罗斯联邦总统被免职;剥夺已停止履行职务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豁免权;

ж)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最高法院法官;

з) 就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名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各联邦主体检察长、军事检察官及其他与联邦主体检察官平级的专门检察官职位进行磋商;

и) 任命和免除审计院主席职务,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命和免除审计院审计员总数一半的职务;

к) 就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名的联邦执行机关(包括联邦部长)负责人候选人进行咨询,这些负责人负责国防、国家安全、内政、司法、外交、紧急情况预防和自然灾害后果消除、公共安全等事务;

л) 根据联邦宪法法案,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终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法官、各级上诉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法官的职权,因其行为损害法官的荣誉和尊严,以及在联邦宪法法案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表明法官无法履行其职权的情况。

м) 听取俄罗斯联邦检察总长关于俄罗斯联邦法治和治安状况的年度报告。

2. 联邦委员会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

3. 联邦委员会的决议由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总数的多数票通过,除非俄罗斯联邦宪法另有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1. 国家杜马的职责包括:

а)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批准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候选人;

а.1)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名,批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的候选人,除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д1”款中提到的联邦部长。

б) 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政府信任问题的决定;

в) 听取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其活动结果的年度报告,包括国家杜马提出的问题;

г) 中央银行行长的就职提名与免职;

г.1) 听取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报告;

д)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和解除审计院副院长及审计院一半审计员的职务;

е) 根据联邦宪法法的规定,任命和解除人权专员职务。  人权专员可以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常住在俄罗斯联邦,不拥有外国国籍或居留许可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领土上有永久居住权的文件。 人权专员不得在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下,在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ж) 宣布特赦;

з) 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以解除其职务,或对停止履行职务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以剥夺其豁免权。

2. 国家杜马就宪法规定的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出决议。

3. 国家杜马的决议应由国家杜马全体代表的多数票通过,除非俄罗斯联邦宪法另有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附一条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有权进行议会监督,包括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负责人提出议会询问,涉及这些机关和官员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议会监督的实施程序由联邦法律和联邦大会各院的规章确定。

第一百零四条

1. 立法倡议权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代表)机关。 立法倡议权也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涉及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 法案被提交到国家杜马。

3. 关于征收或取消税收、免除税收、发行国债、改变国家财政义务的法案,以及其他涉及由联邦预算支付的支出的法案,仅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结论存在时方可提出。

第一百零五条

1. 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

2. 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全体代表的多数票通过,除非俄罗斯联邦宪法另有规定。

3. 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在五天内提交联邦委员会审议。

4. 如果联邦法案获得了联邦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一半的支持,或者在十四天内未被联邦委员会审议,则该法案被视为获得联邦委员会的批准。 如果联邦法案被联邦委员会否决,议院可以成立调解委员会以克服产生的分歧,然后联邦法案将重新提交国家杜马审议。

5. 如果国家杜马不同意联邦委员会的决定,联邦法律在重新投票时获得国家杜马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则该法律被视为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在联邦委员会必须审议的由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问题包括:

а) 联邦预算;

б) 联邦税和收费;

в) 财务、外汇、信贷、海关监管、货币发行;

г) 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д) 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地位和保护;

е) 战争与和平

第一百零七条

1. 通过的联邦法律在五天内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并公布。 通过的联邦法律在五天内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和公布。

2.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十四天内签署联邦法律并予以公布。

3. 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联邦法律提交后的十四天内拒绝该法律,则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将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律。 如果在重新审议时,联邦法律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票数获得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和国家杜马议员的批准,则应在七天内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并公布。  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规定期限内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对联邦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请求,则该法律的签署期限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请求期间暂停。  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确认联邦法律的合宪性,俄罗斯联邦总统将在宪法法院作出相应决定后的三天内签署该法律。 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未确认联邦法律的合宪性,俄罗斯联邦总统将不签署该法律并将其退回国家杜马。 

第一百零八条

1. 联邦宪法法案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事项通过。 联邦宪法法律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问题制定的。

2. 联邦宪法法律被视为通过,如果它获得了不低于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多数票和不低于国家杜马全体代表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 通过的联邦宪法法律在十四天内应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并公布。  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规定期限内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对联邦宪法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请求,则该法律的签署期限将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请求期间暂停。 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确认联邦宪法法律的合宪性,俄罗斯联邦总统将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相应决定后的三天内签署该法律。 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未确认联邦宪法法律的合宪性,俄罗斯联邦总统将不签署该法律并将其退回国家杜马。

第一百零八条

1.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112和117条规定的情况下解散国家杜马。 国家杜马可以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情况下解散,具体情况见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112和117条。

2. 在国家杜马解散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会指定选举日期,以便新选出的国家杜马在解散后不超过四个月内召开。

3. 国家杜马在选举后的第一年内,不能因《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7条规定的理由被解散。

4. 国家杜马在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之时至联邦委员会作出相应决定之前,不得解散。

5. 国家杜马在整个俄罗斯联邦实施军事或紧急状态期间,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结束前六个月内,不能被解散。

第六节 俄罗斯联邦政府

第一百一十条

1. 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总体领导下行使。 俄罗斯联邦的行政权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总体领导下行使。

2. 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

3. 俄罗斯联邦政府领导联邦执行权机关的活动,但总统领导的联邦执行权机关除外。

4.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及其他联邦执行机关负责人可以由年满30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担任,该公民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居留许可或其他证明其在外国领土上有永久居留权的文件。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及其他联邦执行权机关负责人不得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一百一十

1.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国家杜马批准其候选人后任命。

2.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的提名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后不迟于两周内提交给国家杜马,或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后,或在国家杜马拒绝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提名后的一周内,或在俄罗斯联邦总统解除或辞去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职务后提交。

3. 国家杜马在总统提名后的七天内审议提名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

4. 在国家杜马三次拒绝提名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解散国家杜马并举行新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

1.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任命后不迟于一周内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关于联邦执行机关结构的建议,但前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被俄罗斯联邦总统免职的情况除外。

2.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向国家杜马提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和联邦部长的候选人(不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d.1”款中提到的联邦部长)。 国家杜马在不超过一周的期限内对提名的候选人作出决定。

3. 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和联邦部长的候选人由国家杜马批准后,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 俄罗斯联邦总统无权拒绝任命国家杜马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和联邦部长。

4. 在国家杜马三次拒绝根据本条第2部分提出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和联邦部长候选人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从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提出的候选人中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和联邦部长。 如果在国家杜马三次拒绝根据本条第2部分提出的候选人后,超过三分之一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职位(不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д.1”款中提到的联邦部长职位)仍然空缺,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解散国家杜马并举行新选举。

5.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解散国家杜马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名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联邦部长(不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д1”款中规定的联邦部长)。

第一百一十三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总统令、指示和总统的委托组织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工作。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对俄罗斯联邦总统负责,承担实施赋予俄罗斯联邦政府职权的个人责任。

第一百一四条

1. 俄罗斯联邦政府应:

а) 制定并向国家杜马提交联邦预算,并确保其执行;向国家杜马提交联邦预算执行报告;向国家杜马提交年度活动结果报告,包括国家杜马提出的问题;

б) 确保在俄罗斯联邦实施统一的财政、信贷和货币政策;

в) 确保在俄罗斯联邦实施统一的社会导向国家政策,涵盖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家庭支持、家庭强化和保护、传统家庭价值观的保存,以及环境保护领域;

в.1) 提供对俄罗斯联邦科技发展的国家支持,保持和发展其科学潜力;

в.2)确保残疾人社会保障系统的运作,该系统基于他们完全和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公民权、无任何歧视的社会融入、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以及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г) 负责管理联邦财产;

д) 采取措施确保国家防御、国家安全和实施俄罗斯联邦的外交政策;

е) 采取措施确保法律、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财产和公共秩序、打击犯罪;

е.1) 采取措施支持公民社会机构,包括非营利组织,确保它们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е.2) 采取措施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

е.3) 促进企业家精神和私人倡议的发展;

е.4) 确保在劳动及其他直接相关关系的调节领域实施社会伙伴关系原则;

е.5) 采取措施,旨在创造有利于居民生活的条件,减少经济和其他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国家独特的自然和生物多样性,在社会中形成对动物的负责任态度;

е.6) 为公民生态教育体系的发展和生态文化的培养创造条件;

ж) 执行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赋予他的其他权力。

2.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法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1. 根据和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总统令、指示和命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决议和命令,并确保其执行。

2.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俄罗斯联邦内是强制执行的。

3.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如果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总统令和总统命令相抵触,可以被俄罗斯联邦总统撤销。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面前,俄罗斯联邦政府辞去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1.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辞职,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接受或拒绝。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辞职,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接受或拒绝。

2.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决定解散俄罗斯联邦政府。

3. 国家杜马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 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不信任决议由国家杜马全体代表的多数票通过。 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不同意国家杜马的决定。 如果国家杜马在三个月内再次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将宣布政府辞职或解散国家杜马并举行新选举。

4.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有权向国家杜马提出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该问题应在七天内审议。  如果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在七天内决定解散俄罗斯联邦政府或解散国家杜马并举行新选举。

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三个月内再次向国家杜马提出信任问题,而国家杜马拒绝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总统将决定解散俄罗斯联邦政府或解散国家杜马并举行新选举。

4.1.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有权辞职,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接受或拒绝。

5. 在辞职或辞去职务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示下继续运作,直到新政府成立。  在俄罗斯联邦总统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联邦部长职务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指派该人继续履行职务或将其职务的履行交给其他人,直到相应的任命。

6. 国家杜马不能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9条第3至第5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也不能向国家杜马提出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以及在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条第4部分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后的年度内。

第七节 司法权和检察院

第一百一十八条

1.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权仅由法院行使。

2. 司法权通过宪法、民事、仲裁、行政和刑事诉讼行使。

3.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法律规定。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普通管辖法院、仲裁法院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治安法官组成。  不允许设立特别法庭。

第一百一十九条

法官可以是年满25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法学本科学位,并在法律职业领域工作不少于五年,常住俄罗斯联邦,不拥有外国国籍或居留许可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领土上有永久居留权的文件。 根据联邦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法院的法官不得在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联邦法律可以对俄罗斯联邦的法官规定额外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1. 法官独立,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国家或其他机关的行为与法律不符,应依法作出裁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1. 法官不得更换。

2. 法官的权力只能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理由被终止或暂停。

第一百二十二条

1. 法官是不可侵犯的。

2. 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1. 所有法院的案件审理都是公开的。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件可以在闭门会议上审理。

2. 刑事案件在法庭上不允许缺席审理,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3. 诉讼程序是在对抗性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

4.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审判程序由陪审团参与。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院的资金仅由联邦预算提供,并应确保根据联邦法律完全独立地实现司法公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1.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俄罗斯联邦最高的宪法监督司法机关,通过宪法诉讼行使司法权,以保护宪法制度的基础、基本人权和公民自由,确保俄罗斯联邦宪法在整个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直接适用。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1名法官组成,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及其副院长。

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五分之一的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或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请求,裁决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符的案件:

а) 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б) 各共和国的宪法、章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发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涉及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共同职权问题;

в)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

г) 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3.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关于管辖权的争议:

а) 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

б)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

в) 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最高国家机关之间。

4.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按照联邦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а) 关于对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侵犯的投诉——本条第2部分第“а”和“б”款所列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的合宪性,如果已用尽所有其他国内司法救济手段;

б) 根据法院的请求——第2部分第“a”和“b”款所列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这些文件适用于具体案件。

5.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的请求,对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解释。

5.1.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а)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请求,检查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草案、联邦宪法法律草案和联邦法律草案的合宪性,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7条第2和第3部分和第108条第2部分规定的程序通过的法律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之前的合宪性;

б) 根据联邦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关于执行国际机构基于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条款所作决定的可能性的问题,如果该决定的解释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悖;以及关于执行外国或国际(国家间)法院、外国或国际仲裁庭(仲裁)对俄罗斯联邦施加义务的决定的可能性的问题,如果该决定与俄罗斯联邦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则相悖;

в)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请求,按照联邦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官员(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公布之前,检查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的合宪性。

6. 被认定为违宪的法令或其单独条款失效;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国际条约不应生效和适用。  被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释为合宪的法令或其单独条款,不得以其他解释适用。

7.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应联邦委员会的请求,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或已停止履行职务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否遵循了对国家叛国或其他严重犯罪指控的规定程序作出结论。

8.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行使联邦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处理民事案件、经济争议、刑事、行政及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这些案件由普通管辖法院和仲裁法院审理,后者是根据联邦宪法法典成立的,并通过民事、仲裁、行政和刑事诉讼行使司法权。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以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对普通管辖法院和仲裁法院的活动进行司法监督,并就司法实践问题提供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被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排除在外(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的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1.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

2. 其他联邦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按照联邦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他联邦法院的权限、组成和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法规定。 民事、仲裁、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程序也由相应的程序性立法进行规范。

第一百二十九条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一个统一的联邦集中系统,负责监督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遵守和法律的执行,监督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遵守,根据其权限进行刑事起诉,并执行其他职能。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一个统一的联邦集中系统,负责监督《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遵守,根据其权限进行刑事起诉,并执行其他职能。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权限和职能、组织及其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2. 检察官可以是没有外国国籍或居留许可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领土上有永久居留权的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 检察官不得按照联邦法律规定在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3.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副总检察长在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被任命,并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解除职务。

4.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检察官、军事检察官和其他专门检察院的检察官(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检察官平级)在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并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免职。

5. 其他检察官可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和免职,如果联邦法律规定了这种任命和免职的程序。

6. 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城市、地区检察官及其同级检察官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和解职。

第八节 地方自治

第一百三十条

1.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确保居民独立解决地方事务,拥有、使用和处置市政财产。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确保居民自主解决地方事务,拥有、使用和处置市政财产。

2. 地方自治由公民通过公投、选举和其他形式的直接表达意愿,以及通过选举和其他地方自治机关来实现。

第一百三十一条

1. 地方自治在市政单位中实施,其种类由联邦法律规定。 地方自治在市政单位中实施,其种类由联邦法律规定。 市政单位的领土根据历史和其他地方传统进行确定。 地方自治机关的结构由居民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的一般原则自行决定。

1.1. 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参与地方自治机关的形成、地方自治官员的任命和解职,具体程序和情况由联邦法律规定。

2. 在考虑到相关地区居民意见的情况下,地方自治实施范围的边界变更应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 在联邦城市、行政中心(首都)和其他地区行使公共权力的特点可以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1. 地方自治机关独立管理市政财产,制定、批准并执行地方预算,征收地方税费,解决其他地方事务,并根据联邦法律在其权限范围内确保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地方自治机关独立管理市政财产,编制、批准和执行地方预算,征收地方税费,解决其他地方事务,并根据联邦法律在其权限范围内确保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2. 地方自治机关可以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被赋予某些国家权力,前提是转移实现这些权力所需的物质和财务资源。 实施转交的权力受到国家的监督。

3. 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机关构成了俄罗斯联邦统一的公共权力体系,并为在相应地区居住的人口的利益而进行互动,以最有效地解决任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权保障了司法保护权、因地方自治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互动履行公共职能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的补偿权,以及禁止限制《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地方自治权。

第九节 宪法修正案和宪法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关于修正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的提案可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代表)机关,以及不少于联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杜马代表五分之一的团体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1.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和第9节的条款不得由联邦会议修改。

2. 如果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和第9节修订的提议获得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代表总数三分之五的支持,则根据联邦宪法法律召集制宪会议。

3. 制宪会议要么确认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不变性,要么制定新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草案,该草案由制宪会议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或提交全民投票。 在进行全民投票时,如果有超过一半的参与投票的选民投票支持,则俄罗斯联邦宪法被视为通过,前提是参与投票的选民人数超过一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至8节的修正案按照联邦宪法法律的通过程序进行,并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1.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65条的修改,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组成,是根据联邦宪法法律关于接受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及其组成部分的法律,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进行的。

2. 如果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城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名称发生变化,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名称应纳入俄罗斯联邦宪法第65条。

第二章

最终条款和过渡条款

1. 俄罗斯联邦宪法自全民投票结果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宪法自全民投票结果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全民投票日1993年12月12日被认为是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的日子。

同时,《俄罗斯联邦宪法(基本法)》于1978年4月12日通过的法律及其后续修正案和补充条款的效力终止。

在联邦条约——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联邦组成部分的主权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事务和权限划分协议、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联邦各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政府之间的事务和权限划分协议、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州、自治区政府之间的事务和权限划分协议,以及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政府之间的其他协议、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政府之间的协议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

2. 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生效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在本宪法生效之前适用,但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3. 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基本法)选举产生,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行使其规定的职权,直至其当选任期届满。

4. 部长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获得宪法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称为俄罗斯联邦政府。

5. 俄罗斯联邦的法院根据本宪法规定的权限实施司法。

在宪法生效后,俄罗斯联邦所有法院的法官在其被选举的任期内保留其职权。 空缺职位按照本宪法规定的程序填补。

6. 在联邦法律规定陪审团审理案件程序生效之前,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保持不变。

在俄罗斯联邦的刑事诉讼法与本宪法的规定相一致之前,逮捕、拘留和拘禁涉嫌犯罪的人员的旧程序仍然保持不变。

7. 第一届联邦委员会和第一届国家杜马的任期为两年。

8. 联邦委员会在选举后的第三十天召开第一次会议。 联邦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主持。

9. 第一届国家杜马的议员可以同时担任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成员。 对于担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的国家杜马议员,不适用本宪法关于议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或不作为)责任豁免的规定。

第一届联邦委员会的议员们以不定期的方式行使他们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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